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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失误!安丘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2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17时许,在安丘市**街**村王某乙家中,被告人王某甲站在王某乙床边与王某乙聊天过程中,抽烟时不慎将烟灰掉落到王某乙被褥上,将被褥引燃,王某乙被严重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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